第260章 不甘于人下(第1/2页)
京察,即大明朝廷对京官的考察制度,又称内计。午·4·墈·书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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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别于外官(地方官)考察,称为外察(三年一考),亦称外计或大计,外察又分为朝觐考察和巡察两种形式。
明太祖建国时,立有官员考察制度,最初为三年一考,后改十年一考。
正统元年,正式确立京察制度,仍为十年一考。
孝宗弘治十七年,改为六年一考,武宗正德西年,规定“巳年”以及“亥年”为考察之年。
主持京察的主要机构是吏部与都察院,吏部尚书任主考,具体实施部门为考功清吏司,另由都察院监督公正性,称“吏部考功司主察,都察院纠劾”。
御史可弹劾考核不公的官员,六科给事中则可对吏部提出的处分名单拥有“封驳权”(驳回不合理决定)。
此外,户部、兵部等部门需配合提供被考核官员的钱粮、军务等相关政绩数据,确保考核有据可依。
所谓京察,那么考核对象即全体在京官员(含南京),但内阁大学士、勋戚、锦衣卫等通常不参与。
京察分层次考核,西品以上京官向皇帝提交“自陈疏”,自我述职,由皇帝决定去留。
而五品及以下京官,则由吏部与都察院联合考察审议。
具体为先由各部门长官对下属官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语,及相关材料报送吏部和都察院,再由吏部尚书和都御史主持堂审考察。·d+q·s-b¨o-o·k·.*c′om′
京察考核依据《大明会典》,以“三等”、“八法”为评定标准。
“三等”即为称职、平常、不称职三个考核等次。
“八法”为贪(贪污受贿)、酷(滥用刑罚)、浮躁(轻浮急躁)、不及(能力不足)、老(年老体衰)、病(健康不佳)
、罢软(庸碌无为)
、不谨(行为失检)。
最后的处分方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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