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十八章 官吏管理条例(第1/2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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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,监督权与举报权。法令明文:凡官员或有势力者,如有欺上瞒下、损公肥私、贪赃枉法、鱼肉乡里之行,百姓皆可向当地“民兵公所”举报,亦可直接向上级官衙投递诉状,任何人不得阻拦报复。
第二,民兵制度。法令规定:每县、每乡、每村,皆需由官府组织,从百姓中遴选适龄青壮,组成民兵。民兵平日务农、务工,农闲时由官方组织军事训练,其职责不仅是保境安民,更有“监督地方,纠察不法”之权。法令中那句由吴笛亲笔写下的话,迅速传遍四方:“民兵是百姓的倚仗,如有官员或者豪强者,欺上瞒下,损公肥私,民兵可以将之扣押,送到并州牧府,我吴笛为你们伸张正义!”这句话,给了无数底层百姓前所未有的底气。
第三,选举权与被选举权。法令规定:村级、乡级官吏,乃至县级部分属官,不再由上级指派,而是由当地百姓公开投票选举产生。当选者需通过州府统一的“官员考核”,方能上岗。任期三年,三年后需再次选举。其在任期间,州府巡察使会定期走访,以其治下百姓的“认可度”为主要考核标准。认可度低于五成者,即刻“下岗”,需进入“官吏进修学院”重新学习,考试合格后方有机会再参选。
“官员是百姓选举的,是百姓的雇员!”这一观念,如同惊雷,彻底颠覆了千百年来“父母官”、“牧民”的旧有认知。
第四,官员行为规范。新法对官员的行为设置了极其严格甚至苛刻的界限:
清廉条款:严禁任何形式的贪污、挪用公款、行贿受贿。
禁商条款:官员及其直系亲属,一律禁止经商。“经商不做官,做官不经商”。不得在任何商业机构虚挂名头、收取干股、变相捞钱。
节俭条款:严禁大肆宴请、铺张浪费。日常公务宴请超过一百钱需向上级报备。官员自家婚丧嫁娶,花费不得超过三千钱,超过部分需详细报备说明来源,否则以贪腐论处。
公器公用条款:严禁公器私用,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公家车轿接送家人、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利、吃拿卡要等。
开支公开:所有官衙开支,每月必须张榜公示,接受百姓监督质询。
这些条款,条条都打在了旧有官场习气的七寸之上。
新政的推行,绝非一帆风顺。它触动了太多固有的利益格局,也挑战着千百年来形成的习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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