议论三十二则(十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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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:
许鲁斋云:凡事物之际有两件:有由自己的,有不由自己的。由自己的有义在,不由自己的有命在,归于义命而已。
译文:
许鲁斋说:大凡处理事物时存在两种情况:
一种是人力可以掌控的,另一种是人力无法左右的。
对于可控的部分,应当遵循道义行事。
对于不可控的部分,则需安于天命。
归根结底,就是要将行为归摄于道义与天命的统一框架之中。
注解:
此段集中体现许衡"义命合一"的理学思想。
"义"指道德责任(如儒家五伦),"命"指客观限制(如生死寿夭),二者共同构成儒家应对世界的基本框架。
许衡继承孟子"求则得之,舍则失之,是求有益于得也,求在我者也;求之有道,得之有命,是求无益于得也,求在外者也"的义命分立观,同时强调"归于义命"的实践统一性。
许衡作为元代程朱理学的集大成者,其"义命"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:
1.
务实性:主张在乱世中"以义制命",既坚持道德操守(如"梨无主吾心独无主乎"的典故),又承认现实局限(如元代汉族知识分子的政治困境)。
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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