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3章 舆论风暴(第1/2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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熙宁元年七月中,河北的旱情在持续月余的全力赈济下,如同被勉强按住伤口的猛兽,虽未致命反扑,但那低沉的喘息声依旧时刻敲击着汴京君臣的神经。
赵顼每日批阅的奏章,十之七八仍与灾情、边备相关,他的心力几乎被榨干。
他本以为,之前皇城司禀报的那桩登州“阿云案”,不过是士林间一场寻常的律法辩论,如同往滚油里滴入一滴水,虽会溅起些油花,但终会平息。他甚至隐隐觉得,在巨大的天灾面前,这种“务虚”的争论,或许能暂时转移朝野部分注意力,未必全是坏事。
然而,他低估了这桩案件背后所牵扯的纲常伦理与律法原则的深刻矛盾,更低估了司马光以其道德权威将案件推向极端后,所引发的反弹力量。
几日之内,情况急转直下。
首先发难的是登州知州许遵。这位一手审理此案的地方官,在得知司马光力主死刑的判决意见后,愤而上书,奏章直送中书门下,副本竟也通过渠道递到了通进银台司,摆上了赵顼的案头。
许遵的奏章写得极为激烈,几乎是指着鼻子辩论:
“臣闻审刑院司马光议,以阿云谋杀亲夫,罪在不赦,当处极刑。臣,窃以为拘泥律文,失察情理,有违圣人钦恤之本意!
其一,婚姻之根本在于‘合两姓之好’,阿云母丧未除,其叔贪财逼嫁,此乃‘违律为婚’,六礼不全,情义已绝!
依《宋刑统》,此类婚姻自始无效,阿云与韦大并无夫妇之名分,何来‘谋杀亲夫’之重罪?司马光无视婚约之非法,强以夫妻名分相加,是以礼害法!
其二,即便不论婚姻效力,阿云一弱质女流,遭此逼迫,愤而出手,其事可悯。
韦大仅断一指,未致身亡,其害尚轻。更兼案发后,官府未察而阿云自首,此乃真心悔过。
《刑统》有云‘因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’,其所因者,乃愤懑杀人之念,今既自首,岂可不予减刑?
若如司马光所言,自首不得减,则朝廷设立自首之条,岂非形同虚设?今后谁还愿主动伏法?此乃阻人自新之路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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