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1章 辩才(第1/2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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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大部分人都以刑律不容人情为由,不认可薛长芃的辩词,唯独裴元照听说后,为好友提供了一个新说辞,“孤女父死之期未满一年,按律守丧,违律不为婚,既无婚名,又未有婚实,构不成谋杀亲夫之罪”。
原来孤女之父是去年的四月病逝,而她犯案是在三月!
这一月之差为案情判决带来了逆转之机,但褚尚书和范御史仍以普通谋杀罪也要判处死刑,不容免罪为由,按下薛长芃所请。
祁郢一边饮茶,一边听他们讲。
两位老大人显然是同一个战线,开口就十分强势。
“陛下,谋杀亲夫乃十大逆罪之恶逆,属地官衙和大理寺一致判定,自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,婚事议定便为婚,此为谋杀亲夫之名。”
“还有薛大人所言自首减二等,案犯是被捉拿归案,何来自首之说?”
薛长芃也毫不示弱,“双亲已故何来父母之命,邻长虽有抚育之恩,却存私心谋女,所命孤女不从,何来媒约?丧期守孝未尽,不为婚,亦是律法!”
“孤女犯案后过堂便认罪,签字画押无不配合,属案问欲举,又为何不算自首?”
大祁刑律明文:犯罪之人,因疑被执,赃证未明,或徒党就擒,未被指说,但诘问便承,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之。
范御史也直接了当,“违律亦为婚,岂不知平民百姓不守孝满期便成婚者不在少数,若他们以‘违律不为婚’为由犯案,该当如何?”
“难道次次要容情从轻?你将律法公道置于何地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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