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0章 这个结论太大胆了(第1/3页)
一辆小型面包车,在进入丹水路之后,与前面行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,也就是追尾。
至于为什么说是面包车,一方面是因为轮胎花纹,还在于小型面包车的保险杠位置比较低,与摩托车的后货架撞痕相吻合。
追尾后,摩托车右倾倒地,滑行到了外侧的排水沟,而摩托车上的马名臣,随着车辆的失衡,很快就从车上掉了下来,当初的位置应该就在公路中线一带。
随后不久,面包车从马名臣身前碾了过去,然后打了一把方向,车子又倒着碾了回去。
从轮胎花纹的转折改变上,就知道肇事者倒车的时候是打了一把方向的,这个动作也许是因为排水沟的问题,他会担心前轮掉进沟里。
这时,在宋小慈的现场重演过程中,突然就出现了影像的播放断层,有了严重的不和谐现象。
试想想看,一位清晨上班的警察,他的衣物一定是比较整洁的,如果身前有明显的污渍,他一定会提前处理干净。
还有,假定损伤在出发的时候就有了,指甲翻成那样,他一定会剪掉断折的部分,或者包个创口贴。
在宋小慈眼里,指甲的损伤一定不是撞车本身形成的。
“哦,难道,难道在撞车之后,马名臣和另一个人发生了肢体接触,而且是暴力性的?如果是这样的话,一切都说得通了。”
在本案中,碰撞--两人肢体暴力接触--碾压(人死),这符合逻辑。
可要是:
碰撞--碾压(人死)--两人肢体暴力接触,就太不符合逻辑了。
虽然人死了,肇事者可以吐个痰,但无论如何,没有理由只扳断死者的一根指甲吧
并且,死者面部和颈部还有一些淤青,特别是右手食指的损伤,生活反应显著,并不是死后形成的。
如此以来,原本定性为交通事故的案件,肇事者却实施了大量不应出现的多余动作,悖论重重,只能说明这起案件定性出了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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